领事认证
1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 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 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 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目前, 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 文化, 科技, 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包括财产、贸易、婚姻)等, 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 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当涉外活动需要时, 各国往往要求当事人(个人和法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书(如隶属关系公证书、营业证明公证书、婚姻公证 书、继承遗产公证书、国籍公证书等)。这类公证书, 统称为涉外公证书。
涉外公证包括:出生公证 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婚公证 结婚公证 未再婚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离婚公证 国籍公证 夫妻关系公证 在读证明公证 学历公证 经历公证 高考成绩证明公证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职业资格证公证等 。
2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就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Zui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也就是说,我国内地出具的有关涉外公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等在送往外国使用前,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反之,外国出具的有关文书拟送往我国使用前,一般情况,需在当地办理有关公证及认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领事认证工作得到充分发展,已形成以外交部领事司为中心的国内外多层次认证体系,符合我国国情,总体与国际接轨。
一、领事认证践行"以人为本,外交为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与外国经贸、文化等交流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我企业和公民走出国门,人员交往日趋频繁,出国探亲、访友、居住、学习、旅游、经商的人数骤增,办理出国使用的相关文书的领事认证也随之深入人心,国内领事认证量与日俱增,仅去年国内领事认证量已突破80万份。领事认证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理念,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扩大对外经贸合作,维护我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独特的作用。
二、我国领事认证的机构设置 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因此,办理领事认证是外交部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内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有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区特派员公署以及外交部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我国外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领事司对驻港澳公署、有关地方外办及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领事认证规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三、我国领事认证机构的职能范围 外交部领事司为中国国内出具、送往国外使用的涉外公证书、有关贸促会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单据等办理领事认证。各被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本省(市、区)出具的、送往领馆辖区包括本省(市、区)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的外国驻华领馆所属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及单据等办理领事认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驻在国外交部或其他负责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拟送往我国使用的认证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四、领事认证将致力于服务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 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即,随着我国与外国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文书需送至国外使用。为更好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走出去"战略,积极维护我国家对外形象和公信力,切实为我公民、企业出国创造良好条件,外交部领事司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传媒渠道,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编写出版《中国领事认证指南(国内篇)》并免费向公众发放,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继续秉承外交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宗旨,不断努力改革工作并采取便利我公民和法人办理领事认证的创新举措,积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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